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針對減輕學生作業負擔、提升學校教育水平、持續規范校外培訓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各種違法違規的校外培訓行為初步得以治理。但是,隨著“雙減”工作深入推進,也暴露出校外培訓執法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充足、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成為一項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務。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適時出臺《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推進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對于大力加強教育行政執法,牢牢鞏固“雙減”工作成果,深入推進教育治理現代化,切實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推進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習近平總書記在陜西榆林考察時強調,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全面提高學校教學質量,真正把過重的學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減下來,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推進“雙減”工作、依法治理校外培訓機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兑庖姟氛侵塾诋斍吧钊胪七M“雙減”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針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全面部署,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重塑校外培訓環境,規范校外培訓秩序,切實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為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第二,推進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范都明確規定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和執法權限,可以說,教育法律制度體系日益健全,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奠定了堅實基礎。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的完備,并不意味著法律實施的效果。教育法律的執行還存在不少問題。例如,一些教育行政部門運用執法手段治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甚至還認為教育行政部門不是執法部門,一些教育行政部門沒有設置專門的執法機構,甚至沒有承擔執法職責的人員,一些地方提供的執法保障也不足,尤其是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治理還存在很多短板弱項,難以適應教育治理體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針對教育行政部門和人員依法治教意識不強、教育執法能力薄弱的問題,《意見》明確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范賦予的權限行使校外培訓執法職能,制定出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并實行動態調整,明確校外培訓執法的主體、對象、依據、程序等制度要素,深入推進教育治理體系現代化。同時,《意見》還針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中各部門之間協作不緊密等問題,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同部門之間的執法配合、鄉鎮和街道責任的壓實等問題進行明確,進一步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推進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規范都明確規定了教育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但一些教育行政部門習慣于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管理,運用法治化的執法手段管理教育的意識不強、經驗不足、能力不夠,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到位、執法職責不清、執法隊伍不健全、執法程序不完善等問題。隨著“雙減”工作的深入推進,面對各種違法違規或者變相的校外培訓行為,一些教育行政部門面臨著不知如何治理、執法能力不足的風險。針對教育行政執法方面的模糊認識與觀念錯誤及其對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不利影響,《意見》強調了校外培訓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明確規定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訓事務的法定職責;基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意見》要求各地逐步建立權責明晰、管理優化、執法規范、運行高效、監管到位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體制;《意見》還強調了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健全執法裁量基準制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盡職免責制度等。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作為教育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意見》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主體、依據、程序、機制等方面的規定和完善,有助于在整體層面上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推進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也是規范校外培訓行業秩序的客觀需要。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利用家長的焦慮情緒,大力發展義務教育階段的校外培訓,如何防止教育內卷、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成為全社會普遍關心的話題。隨著《“雙減”意見》的出臺,各地大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現了校外培訓轉入“地下”、逃避監管、隱形變異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影響《“雙減”意見》的落地。校外培訓行政執法不到位、綜合治理不深入的問題日益凸顯,校外培訓行業秩序亟待規范。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范開展的法律實施活動,是日常式、常態性、法治化的監管活動。推進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實質上是將相關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法律責任內容落到實處的過程,增強了教育法律制度的剛性和權威,能夠有效規范校外培訓行業秩序,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教授 馬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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