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廳函〔2004〕15號
近日,湖北省、安徽省教育廳分別就黨校函授教育學歷的有關問題請示我部。對此,我部重申意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歷教育由高等學校承擔,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經授權的省級政府審批。實施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須在參加國家規定的入學考試的人員中錄取學生,并在有關省級招生機構備案。被錄取的學生完成規定的教學計劃,合格者由學校頒發學歷證書。
黨校舉辦的函授教育在學校設置、招生錄取等方面與國家的有關要求不同,因此未納入國民高等學歷教育系列。按照《中共中央關于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0號)精神,“取得黨校函授教育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定”。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務
京ICP備10028400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202007625號 網站標識碼: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