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廳〔2004〕8號
為做好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保證試點工作設備招標采購公開、公正、透明、規范、誠信地進行,確保采購設備的質量,現將全國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的《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設備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設備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全國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2004年6月3日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設備采購特點,特制定試點工作設備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試點工作設備采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執行,采用招投標方式。
第二條 根據試點工作設備配置的特點,全國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試點工作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設備供應商的資格預審;各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設備的采購執行。
第三條 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標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各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試點工作設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職責:
1.審批采購計劃(包括邀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及實施方案,包括采購內容、分配方案、經費預算等;
2.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3.審批設備邀請招標采購招標文件或競爭性談判方案;
4.審批設備邀請招標采購評標結果或談判結果,確定中標人;
5.討論重大事項并做出決定。
第五條 設備采購的招標人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招標人應通過招標代理機構實施設備采購。
第六條 招標人在設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備采購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工作。
招標人具體職責:
1.在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或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中選取設備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并報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2.作為招標人與所確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招標代理協議;
3.對招標代理機構下達采購任務,并提出相關要求;
4.協助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有關技術專家編制采購品目,編寫邀請招標文件(包括技術和商務兩部分);
5.審核邀請招標文件或競爭性談判方案并報送設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6.組建評標委員會;
7.審核評標報告或競爭性談判結果,提出中標人建議,并報送設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8.協助招標代理機構授標,簽訂合同,監督合同執行。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職責:
1.根據招標人要求及試點工作所需設備的類型、用途及項目目標等,組織有關技術專家編制采購品目,編寫邀請招標文件(包括技術和商務兩部分);
2.向招標人報送招標文件或競爭性談判方案;
3.向被確定邀請的供應商發售邀請招標文件或競爭性談判邀請;
4.組織開標;
5.組織評標;
6.向招標人報送評標報告;
7.公告招標結果;
8.代表招標人授標;
9.按規定向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報審(備案)有關采購文件等。
招標與投標
第八條 為保證試點工作實施的統一性和設備的穩定可靠性,試點工作的設備采購采用招投標方式。由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各產品供應商的資格(包括供應商提供的具體產品的規格性能指標等)進行公開資格預審,并公布各產品供應商資格預審合格名單,各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集中組織設備采購,采購主要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各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邀請招標時,獲得邀請的供應商只能是資格預審合格者及其通過預審合格的產品。邀請的合格供應商的數量不得少于六家。在公布的合格供應商名單中,凡少于(或等于)六家供應商的,各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全部邀請;對名單中大于六家的,應當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六家以上供應商。資格預審合格供應商名單之外的廠家及其產品一律無資格參加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十條 各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如有打包采購,不需要對包內已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資格審查,但仍需對組包的投標人(如有)的資格及售后服務進行審查,審查的標準與方法應在邀請招標文件中寫明。
第十一條 試點工作一次性采購40萬元以上的設備或服務,必須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40萬元以下設備或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評標
第十二條 由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招標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3.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4.與投標人無利害關系。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的選取。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從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結果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審。評標專家的抽取時間應在開標前一天進行,參加抽取的人員應對抽取的所有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抽取時,應依次多抽取兩名以上的替補評標專家。
第十四條 評標過程應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參與評標人員不得對外透露評標情況,在公布評標結果之前不得透露推薦的中標人。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向設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2.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開標記錄;
4.符合要求的開標一覽表;
5.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評標因素一覽表;
6.評估價一覽表或綜合評分一覽表;
7.合格的投標人排序表;
8.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有關技術談判事宜;
9.澄清、說明等事項。
第十六條 評標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告。
第十七條 中標人一旦確定,由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和中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
其它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部門對招標采購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試點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九條 在邀請招標投標或競爭性談判過程中,如發現有泄露保密信息、不按規定邀請資格預審合格供應商、不合理排斥投標人、投標人串標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好處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規條款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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