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2004〕36號
近來,部分直屬高校在對外經濟往來中發生了一些嚴重違規收受回扣的問題,有的還發生了職務犯罪案件。為嚴肅財經紀律,保證直屬高校各項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現就嚴禁直屬高校在經濟往來中違規收受回扣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直屬高校及其所屬單位在經濟往來中違規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各校對基建工程和設備、教材、圖書等大宗物資的采購,必須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標。對給予折扣的經營者,必須要求其明示并如實入帳。學校為學生代購代銷的物品,也必須實行明折明扣。嚴禁在帳外暗中收受對方單位或個人給予的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確實無法謝絕而接受的回扣、手續費,必須全部上交學校財務處,納入學校財務預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為學生代購代銷物品產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勞務開支外,應主要讓利于學生。
二、各校須加強財務管理,對經濟往來中的回扣、折扣、手續費等建立管理監督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校要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針對財務管理工作中容易產生腐敗現象的重點部位、關鍵崗位和突出問題,及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學?,F有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要立即進行修訂或廢止。
三、各校須嚴肅財經紀律,加大檢查監督力度。要對以前年度經濟往來中收受的回扣、手續費進行全面清理。在清理過程中發現有截留、挪用或私分等違紀違法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學校財務、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要組織人員盡快檢查、核實。對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我部在適當時間,將組織人員對各校進行檢查。一旦發現不按本通知執行的,將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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