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1日
教基廳〔2005〕16號
為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后入學問題,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有關指示精神,經研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的人數,適當指定幾所中小學作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就讀的定點學校。定點學校要認真做好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就讀工作。有關部門也要對這些學校以多種形式給予支持。
二、學生隨父母駐外,學校要為其保留學籍。學生回國后,由駐外使領館出具《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可到原學校就讀,也可到定點學?;蚱渌麑W校就讀。凡未取得國內學校學籍的學生,到定點學?;蚱渌麑W校就讀,要參加學??己?,學校將視學生學習情況編級、編班。
三、凡持有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在初中階段回國的初中生,在初中畢業后參加當地統一組織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國外就讀中學且為應屆高中畢業生,擬回國參加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入學考試,可持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在戶口所在地報名考試,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有關高等學校優先錄取。
五、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國外大學就讀兩年或兩年以上,擬轉入國內高等學校就讀的,可持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向國內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擬申請轉入的高等學校經對其考核,認為可在本校繼續培養的,應辦理轉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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