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1日
教財〔2005〕16號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發展變化,結合國家公派出國教師工作和教育援外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從2005年9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出國教師生活待遇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外教師交流,加強國際漢語教學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調動公派出國教師(以下簡稱出國教師)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出國教師的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根據我國政府對外文化、教育交流協議和雙邊協議選派出國長期任教(指在國外工作二年或以上)并由中國政府提供資助的出國教師。
第二章 國外工資及補貼
第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期間,根據出國教師所在單位確定的國內任教職稱,按以下標準計發國外工資:
單位:美元/月
級別 |
職別 |
工資標準 |
一級 |
教授、研究員 |
1300 |
二級 |
副教授、副研究員 |
1200 |
三級 |
講師、助理研究員 |
1100 |
四級 |
助教、實習研究員 |
1050 |
注:工資標準中含配偶補貼。
第四條 根據任教國的地區類別,向教師發放艱苦地區補貼。地區類別劃分和艱苦地區補貼標準執行財政部制定的我國對外援助人員的艱苦地區補貼標準,二至六類地區名單詳見附件?,F行補貼標準為:
一類地區:無艱苦地區補貼;
二類地區:每人每月100美元;
三類地區:每人每月200美元;
四類地區:每人每月320美元;
五類地區:每人每月450美元;
六類地區:每人每月550美元。
第五條 出國教師從第二任期開始,在一、二類地區每增加一個任期或從三類以上艱苦地區任滿后到一、二類地區任教,月工資增加25美元,從一、二類地區任滿后到三類(含)以上艱苦地區任教,月工資增加50美元,在三類地區(含)以上艱苦地區每增加一個任期,月工資增加75美元。
第六條 經外交部、財政部批準,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享受戰亂補貼的,在同一地區任教的出國教師也同時享受。發放標準和辦法參照財政部、外交部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第七條 出國教師在外工作期間,如國外聘請方不提供工作交通工具和相關費用的,國家按以下標準提供交通補貼:
一類、二類地區:每人每月200美元;
三類以上地區:每人每月400美元。
第八條 出國教師辦理居留、注冊等各種手續,購置必要的家用電器、教學設備(含電腦及外設)、安裝衛星接收設備及其他安置開支等,國家提供一次性工作安置費3000美元。
因特殊原因并經批準提前回國,實際任期半年(含)以內的,工作安置費為600美元;半年以上至一年(含)的,工作安置費為1200美元;一年以上至一年半(含)的,工作安置費為2000美元;一年半以上的,工作安置費為3000美元的全額補貼。如出國前已領取3000美元的,回國后退回相應部分。
第九條 出國教師在同一地點連任,國家對其第二任期提供工作安置費400美元,用于家用電器及教學設備的維修。連任期間,因特殊原因并經批準提前回國,任期不足一年的,不提供工作安置費;超過一年(含)的,工作安置費為400美元。
第十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各項補貼按離境和離任教國國境之日計算。在國外任教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國外工資和各項補貼按日標準乘以實際天數計算,其中日標準按月標準除以當月一個月的實有天數計算。任教期限以教師派遣部門的通知為準。如出國教師赴任繞道或人為中途停留,耽擱到任教國的天數的工資和各項補貼則予以扣除。
第十一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死亡,其國外工資及各項補貼,從死亡之次月停發,撫恤金由出國教師所在單位按國內有關規定發放給家屬。若任教國發給撫恤金或賠償費的,應首先抵支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剩余部分歸其家屬所有。
第三章 國外開支與收入
第十二條 實行國外工資和各項補貼后,出國教師在國外工作期間,除醫療費、國際交通費和租房費以外發生的伙食費、水電費、燃氣費、取暖費、通訊費、交際費、圖書資料費、交通及有關費用、雇工費、上網費、有線(衛星)電視收視費、護照簽證延期費和辦公用品、辦公設備、家用電器、家具、灶具購置費及購買個人意外傷害險等費用均自理。
出國教師使用國家發給的工作安置費,在國外購置的一切物品歸出國教師個人所有,并由出國教師按照駐在國的法律和規定自行處置。
第十三條 出國教師國外住房,按協議由國外聘用方提供的或由聘用方提供工資并按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國家補不足或收入全歸個人的,國家不再報銷租房費用;如協議未規定且聘用方不提供住房和租房費用,則由出國教師按照駐外使領館確定的租房費用標準,自行租房,租房費用在標準內由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指定駐外機構憑據實報實銷,超出租房費用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十四條 駐外使領館確定的租房費用標準,應根據教授、副教授二室一廳、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講師、助教一室一廳、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住房標準和所在城市不帶家具的房租平均水平制訂,并報教育部備案。如房租水平超過或低于原定標準15%時,駐外使領館應及時調整,并將調整標準報教育部財務司備案。
第十五條 出國教師的部分醫療費已包含在國外工資中,其在出國任教期間,所發生符合公費醫療規定的在國內購藥和在駐在國或在第三國看病的掛號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屬于公費醫療范圍的開支,不分工資級別,一律采用分段計算、由個人和國家分別負擔的辦法。
(一)出國教師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不足一年的每月按20美元計算)及以下的,由出國教師個人負擔。
(二)一年醫藥費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國教師個人負擔30%,其余由國家報銷。
(三)一年醫藥費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國教師個人負擔5%,其余由國家報銷。
(四)一年醫藥費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國家報銷。
如聘用方給予出國教師醫療保險或醫療費報銷或由聘用方提供工資并按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國家補不足或收入全歸個人的出國教師,國家不報銷這部分人員的醫療費。
第十六條 在瘧疾、登革熱、霍亂、傷風、麻風病高發區任教的出國教師,預防和治療上述疾病的藥品費、醫療費和防疫費由國家全額報銷。
第十七條 不屬于公費醫療范圍的開支(如鑲牙、洗牙、購買補藥發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國教師個人自理。
第十八條 出國教師在駐在國投保醫療保險的費用,按第十五條醫療分段辦法計算報銷。
第十九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出國、回國及休假或探親的國際交通費,按協議規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國家不再報銷;聘用方不予提供的,按教育部確定的最捷徑路線實報實銷。
第二十條 出國教師乘坐交通工具的種類由出國教師個人決定,報銷的最高座位等次為飛機經濟艙、火車硬臥車廂和輪船三等艙。中轉途中食宿、市內交通和繞行超出確定的最捷徑路線標準的國際交通費等費用由出國教師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出國教師任期為三年或以上的,在國外工作滿兩年后可回國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學習和工作的第三國探親一次,國際交通費按第十九條規定報銷。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國教師臨時回國或到第三國參加有關活動,其國際旅費可由國家支付。
第二十二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其配偶可以選擇隨任或探親,隨任配偶可隨出國教師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回國休假一次。隨任期間,所在單位應保留其公職。
不隨任配偶在出國教師國外工作一年后,可到出國教師任教地公費探親一次,如放棄探親,可轉給出國教師本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家庭所在地區不在北京的出國教師,出國前可一次領取出國費補助人民幣2500元,用于家庭所在地至北京往返交通費、食宿費、市內交通費、禮品、護照簽證、體檢等費用。家庭在北京的出國教師,出國前可一次領取出國補助人民幣1500元,用于市內交通費、禮品、護照簽證、體檢等費用。國家不再報銷出國教師國內的任何費用(包括出國、回國和探親休假的國內交通住宿等)。出國教師和配偶出國,原則上應按因私渠道辦理出國手續,如特殊需要,經教育部批準可辦理因公出國手續。
第二十四條 出國教師無論是公費回國休假或探親,還是自費回國或到第三國休假,都應利用任教學校假期,不得影響教學工作和合同的執行,同時須經駐外使領館批準。批準的休假或探親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出國教師應嚴格按批準的期限休假或探親,如未經批準或休假時間超出了批準的期限,則扣發其違規休假期間的工資和各項補貼。
第二十五條 出國教師回國休假和探親及臨時回國或到第三國是由國家報銷國際交通費的或聘用方出資的,艱苦地區補貼停發,工資和其他補貼繼續享受;出國教師自費回國或到第三國休假和探親及參加有關活動,工資和各項補貼繼續享受。
第二十六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期間有教學工資等收入(包括工資、各種補貼、獎金、兼課和超課時費及其他收入等),其總收入和聘用方給予報銷有關費用(國際交通費和房租費)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規定所規定的工資、補貼、房租和往返國際交通費之和的,收入全部留歸個人,國家不再補助和報銷任何費用;如低于本規定的,不足部分由國家補足,同時個人在國內外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自理。
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出國教師經費由教育部核撥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出國教師經費具體核算、發放和管理由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負責。
第二十八條 出國教師國外工資是由國家資助的,在出國前,可從國內預先領取工作安置費和不超半年的工資及補貼,亦可到達所赴國家后,憑教育部有關證明到我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指定機構預先領取工作安置費和不超過半年的工資及補貼。
第二十九條 出國教師的工資和補貼一律以美元計發,由出國教師個人兌換任教國貨幣并承擔兌換匯率差價損溢和手續費。
第三十條 出國教師從國外聘用方獲得的工資和補貼等收入是當地貨幣,在任期結束時有結余,且不能兌換自由外匯,可憑工資等收入單據將當地貨幣交給我駐外使(領)館,按照交給時外交部規定的外匯內部比價折算美元,回國后憑使(領)館開具的證明辦理結算,但與我駐外使領館兌換的當地貨幣,不得多于國外聘用方發放的工資和補貼數額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條 出國教師國外收入、支出的當地貨幣,按取得收入、發生支出當月外交部規定的內部折算率計算成美元數,回國后辦理結算。
第三十二條 出國教師任期結束回國,須在回國一個月之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機構辦理有關經費結算手續,逾期不結算者,按天扣除其應得工資和補貼的5%。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出國教師應邀參加任教國舉辦的學術會議,參會費用自理。任教期間到第三國或回國參加學術會議,須任教單位同意并報經教育部批準,同時參會費用自理。
第三十四條 出國教師自離境之日起,其國內工資、津貼和補貼停發。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期間的養老和失業保險,出國教師所在單位應視同其在職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公積金可在出國教師回國后按國內有關規定補繳或繳納。
第三十五條 國內院校和事業單位為了加強與國外院校在文化和語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國外派遣漢語出國教師和國外單位為漢語教學在本地聘請的漢語教師,出國教師和當地教師費用,原則上由派遣單位或聘用單位解決,國家不予資助。如因特殊原因,經報教育部批準,教育部可根據公派出國待遇規定和國外向出國教師提供待遇情況提供部分經費資助。資助經費由教育部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撥付,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根據教育部確定的月資助額按月向被資助的出國教師和當地教師發放。
第三十六條 出國教師參加國內職稱評定時,其在國外期間的教學工作量按國內滿教學的工作量計算;赴三類(含)以上艱苦地區工作的出國教師,在評定職稱時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教師參加出國選拔的差旅費,由教師所在單位按國內出差的有關規定報銷。
第三十八條 出國教師任期不足二年但超出六個月(含)以上的,其工作安置費按實際任期月乘以3000美元除以二十四個月計算;任期六個月以下的出國教師,不享受工作安置費。任期不足二年的出國教師的工資、各項補貼、費用開支標準和收入處理辦法,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同時不作為一個任期和不享受有關公費探親和休假的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教師工資和生活待遇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公派出國教師二至六類國家(地區)名單
二類地區
亞洲:蒙古、印度、孟買、伊拉克、韓國、日本、文萊、印度尼西亞、巴勒斯坦、
非洲: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亞、贊比亞、肯尼亞、津巴布韋、阿爾及利亞
歐洲:土庫曼、冰島、波蘭、波黑、亞美尼亞、塔吉克斯坦、白俄羅斯、烏克蘭、格魯吉亞
美洲:巴拿馬、蘇里南、古巴、圣盧西亞、秘魯、瓜亞基爾、巴蘭吉亞、圣多明各
大洋洲:斐濟、西薩摩亞
三類地區
亞洲:越南、老撾、柬埔寨、緬甸、斯里蘭卡、尼泊爾、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也門
歐洲:塞爾維亞和黑山、阿爾巴尼亞
非洲:烏干達、盧旺達、布隆迪、坦桑尼亞、莫桑比克、馬達加斯加、喀麥隆、塞內加爾
大洋洲:巴布亞新幾內亞、瓦努阿圖、馬紹爾、湯加、密克羅尼西亞
美洲:海地
四類地區
亞洲:亞丁、東帝汶
非洲:埃塞俄比亞、科摩羅、中非、尼日利亞、佛得角、安哥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剛果(布)、加蓬、杜阿拉、貝寧、多哥、加納、科特迪瓦、利比里亞、岡比亞、剛果(金)
美洲:墨西哥、圭亞那、厄瓜多爾、哥倫比亞
大洋洲:基里巴斯、瑙魯
五類地區
非洲:赤道幾內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毛里塔尼亞、尼日爾、馬里、蘇丹、吉布提、布基納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亞
六類地區
美洲:玻利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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