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30日
國稅發〔2005〕155號
為更好地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4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實施辦法》推遲至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存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0〕102號)的要求,向辦理教育儲蓄的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繼續有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教育廳(教委),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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