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2001〕3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 21號)的有關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繼續做好農村教育費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沒有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繼續做好農村教育費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要加強領導,認真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現因工作不力影響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導致農村教育經費大幅度減少的現象。
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 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 5號)精神,取消包括農村教育費附加在內的“三提五統”,把農村稅費改革與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結合起來。對因稅費改革而減少的教育經費,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在改革后的財政預算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中優先安排,確保當地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不低于農村稅費改革前的水平。
二、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教育費附加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級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沒有落實具體征管部門或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加以明確。嚴禁通過學校向學生和家長征收農村教育費附加。
三、向農民征收的鄉統籌費中的農村教育費附加,應全額用于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在繼續實行統籌提留費總量“一定三年不變”政策的基礎上,其中教育費附加征收的數量和所占比例應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實行統籌提留費一定三年不變前的水平,具體數量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對于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農戶,經鄉級人民政府核實后應予減免。
四、農村教育費附加應主要用于農村中小學的校舍維護、危房改造和學校布局的調整等方面。在用于上述各項開支后如仍有余額,可適當用于補充學校公用經費不足。要糾正將教育費附加用于發放教師工資的做法。
五、各地要向農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增強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使其明確法律權利和義務。農民有義務依法及時、足額繳納農村教育費附加,也有權利了解農村教育費附加征收政策、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法律和規定的征收行為,有權拒繳及向有關部門投訴。
六、各地要規范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管理,明確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具體征管單位和管理職責,征收工作要做到公開、透明。要建立嚴格有效的監督檢查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農村教育費附加足額征收和??顚S?。各地區、各部門和任何單位不得借征收農村教育費附加“搭車”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農村教育費附加收入抵頂財政對教育的預算撥款,不得扣減、挪用農村教育費附加。對于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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