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廳〔2000〕20號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育技術裝備工作和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按照我部《關于加強學具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0〕6號)的部署,現就開展學具鑒定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原則
1、學具產品實行鑒定和備案制度,未經鑒定和備案的學具,不得向學校配備、推廣。
2、學具的鑒定工作要以貫徹落實素質教育為原則,以“減負”要求為指導思想。學具鑒定范圍僅限我部頒發的《小學學具配備目錄(試行)》中規定的數學、自然、美術三門學科的學具產品,各學科品種不得超過目錄所列項目。未經我部批準,不得私自增加其他學科的學
具產品。
3、凡跨省(區、市)推廣的學具產品,均須通過我部組織的鑒定。已通過部級鑒定的學具,推廣省(區、市)不再組織省級鑒定。省級組織鑒定的學具,應報我部備案審核(含全部鑒定資料),合格后方能向學校配備、推廣。凡審核不合格的學具鑒定,我部不予備案,學具不得向學校配備、推廣。
4、學具的鑒定工作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堅決杜絕生產單位搞異地鑒定的行為。
5、各地要控制申請部級鑒定單位的數量,保證質量,按成熟優先的原則,將申請部級鑒定單位分期分批推薦。
二、條件
(1)工廠具備基本生產條件,主要包括符合生產要求的廠房,基本的生產設備和必要的模具、工夾具、產品檢測設備,以及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2)學具樣品設計科學新穎,符合教學需要,有供教師使用的指導說明書。試產樣品有良好的產品質量。樣品已經過適當范圍和適當時期的試用,試用學?;緷M意。工廠對產品按試用期間學校的意見已進行了認真的改進。
(3)按《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辦法》(教備〔1996〕4號)的要求,已經具備鑒定所需的各種技術資料,技術資料編寫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產品企業標準能完整體現產品質量,學具的有關安全衛生要求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
三、程序
1、申請鑒定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學具工作的職能機構提出申請,并由省級教育技術裝備機構負責具體考核和鑒定工作。
2、通過省級鑒定的學具,按不同學科分別填寫《省級學具鑒定備案表》(見附件一),報我部備案,我部將于收到備案材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視為同意備案。
3、對申報部級鑒定的單位,經初審合格后,按不同學科分別填寫《教育部學具鑒定申請表》(見附件二),并附上提供鑒定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學具樣品一套,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薦函(附全部資料)報我部組織鑒定。
4、經鑒定合格的學具產品實行公布制度,省級鑒定的學具產品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通過部級鑒定的學具產品由我部公布。
5、學具的鑒定、備案管理工作由我部基礎教育司具體負責。
附件:一、省級學具鑒定備案表(略)
二、教育部學具鑒定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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