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監〔2002〕2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招生考試各項制度、政策和規定,全面體現“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和“公平競爭,公開選拔”的原則,維護我國教育事業的良好形象和社會的穩定,確保200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招生考試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進一步加強對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應按照教育部和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精心組織,強化管理,修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抓好招生考試工作各個環節的落實,確保今年招生考試工作健康順利進行。
二、進一步做好招生宣傳工作。高等學校應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開性原則,編制本校的年度招生章程,并在招生宣傳咨詢活動中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會介紹有關情況。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應將在本?。ㄗ灾螀^、直轄市)招生的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匯總后,通過媒體宣傳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和宣傳。
三、進一步完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工作體制和與網上錄取相適應的工作機制。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要加強服務意識和網絡安全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監督工作。高等學校要加強責任意識和大局觀念,嚴格按照有關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規定的時間提、退考生檔案,認真對待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提出的錄檢意見,妥善處理招生遺留問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的紀檢監察機構要主動適應網上錄取的形勢和變化,適當調整監督的重點、形式和方法,探索和建立新的監督制約機制。
四、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要切實做到“公正、公平”。招生條件、收費標準、錄取程序和規則等必須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開、透明。錄取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對考生和社會作出的各項承諾,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種形式處理好考生報考志愿與考試分數的關系,維護廣大考生的正當權益。進一步完善和建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公示制度,錄取的各類學生都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繼續堅持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制度,如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一經查實,堅決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五、進一步加強對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使每一名招生考試工作人員都熟悉國家招生考試的各項政策和規定,明確自己的職責,未參加崗前培訓的,一律不準參加監考和招生錄取工作。要教育招生考試工作人員增強責任心和使命感,廉潔自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的干擾,維護國家招生考試制度、政策和紀律的嚴肅性,認真做好招生考試工作。招生考試和紀檢監察人員中直系親屬有參加今年招生考試的,必須回避。
六、嚴肅考風考紀,加強對考試和錄取場所的管理。對以往發生過或可能發生考試嚴重作弊情況的地方,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應派出人員提前介入,幫助工作,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錄取期間,除招生工作人員、紀檢監察人員及經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批準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錄取場所。在考試和錄取期間,教育部將對部分?。ㄗ灾螀^、直轄市)的考風考紀管理和招生錄取工作進行重點檢查。
七、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收費管理工作。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禁止向學生收取“建校費”、“贊助費”和“轉專業費”等名義的亂收費行為。各?。ㄗ灾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對那些頂風亂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八、嚴格執行教育部黨組提出的“三不準、一禁止”規定,即:教育系統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不準擅自擴大招生計劃,不準特批未達到錄取條件的學生進入學校,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遞條子、打招呼;禁止招生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社會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介紹、拉攏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動”,堅決抵制“說情風”的干擾和社會上腐敗行為的侵蝕。
九、進一步加大監督工作的力度。各級教育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貫徹《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監察工作的暫行規定》,進一步加大招生執法監察的力度,積極參與招生考試工作的全過程,特別是要抓好考風考紀、錄取新生和招生收費等重要環節的監督工作;進一步健全監督舉報制度,認真對待人民群眾所反映的問題,對確屬侵犯考生合法權益的問題,應及時進行糾正;進一步加大查處案件的力度,對違反招生考試紀律和規定的案件,要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十、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對招生考試工作中的廉政建設負責,確保不出現大的問題,一旦出現違反招生考試紀律的案件或亂收費的案件,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當事者外,還要追究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并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還要在媒體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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