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教〔2011〕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屬學校,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發展變化,結合國家公派出國教師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國家公派出國教師待遇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P>
財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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