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法廳〔2004〕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教育部共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5項?,F將《國務院決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從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和
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加大行政審批改革的認識,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改革的決定。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完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進一步強調,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近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再次要求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減少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改革行政許可方式;提出了要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這次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結果,是國務院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門積極轉變管理職能,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要提高對貫徹國務院決定的認識,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把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同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制度創新結合起來,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世貿組織規則要求的教育行政管理體制;要積極落實行政審批改革成果,切實抓好后續各項工作的落實,凡已經取消或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得再恢復或變相恢復。
二、全面清理和修訂行政審批的設定依據。清理取消行政許可項目設定依據,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后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要根據行政審批清理結果,對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抓緊研究并提出修改的意見和方案。其中以教育部規章、教育部文件或教育部各司局文件為設定依據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明令廢止或重新發布。涉及規章修訂或廢止的,各主管司局要會同部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意見。
三、做好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監管工作。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要根據國務院的要求,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后有關后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對取消審批后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要建立后續監管制度,保證相關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做好行政審批項目調整后的銜接工作,對于教育部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原則上也要取消,個別因特殊情況確須保留的,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予以設定。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應當將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后有關后續監管的具體辦法,于2004年6月底前報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執行中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報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教育部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1 | 在京教育機構設立無線電臺(站)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 |
2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活動審批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號) |
3 | 具有研究生單獨命題考試資格的高等學校確定 |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教學〔1996〕24號) |
4 | 具有研究生推薦免試入學資格的高等學校確定 |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教學〔1996〕24號) |
5 | 省級對實施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的資格審批 |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同意吉林、福建、陜西、四川、廣東五省進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的批復》(教成〔1996〕10號) |
6 | 組織中小學生赴境外開展夏(冬)令營等活動審批 | 《教育部、公安部關于下放中小學生赴境外夏(冬)令營等活動審批權限的通知》(教外綜〔1999〕3l號) |
7 |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調整改派計劃審批 |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199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教學〔1995〕19號) |
8 | 外國公司設立以外國公司或外國人名字命名的獎學金審批 | 《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與外國公司在教育領域開展科技合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教外綜〔2000〕51號) |
9 | 學校校舍、教室命名審批 |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學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關規定的通知》(教辦〔1997〕18號) |
10 | 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審核 |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實行〈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法〉的通知》(外專發〔1992〕170號) |
11 | 高等學校聘請外籍和港澳臺政要、知名人士、高級公務員為名譽(客座)教授審批 | 《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進一步做好名譽教授聘請工作的若干意見》(教人〔2003〕1號) |
12 | 因公赴港澳就讀、任教、合作研究人員資格審核 | 《教育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對因公赴香港、澳門就讀、任教、合作研究人員的暫行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外港〔2000〕60號) |
13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外國學歷、學位證書的資格審批 |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發布〈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的通知》(教外綜〔1995〕3l號) |
14 | 學校招收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資格審批 | 《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4號) |
注:另有l項根據國務院決定屬于涉密事項,按規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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