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教委〔2014〕8號
各區、縣教育局,天鐵集團教委:
為進一步推進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國中小學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學籍信息的對接工作。為切實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訂了《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并將于2014年2月17日新學期開始實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做好部署,抓好落實,確保初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順利推進。
2014年2月13日
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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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新形勢下義務教育科學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教育部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公辦和民辦初中學校。
第三條 初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的領導下具體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天津市教委負責制訂本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按照教育部確定的技術標準建立學生數據庫,采用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信息網絡系統實施初中學籍管理,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天津教育委員會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區縣教育局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初中學籍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學校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入學與建籍
第五條 初中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均衡教育資源,保障適齡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免試就近入學。
第六條 凡被初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為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由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七條 初中一年級新生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后,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由市教委統一確認的初中學生學籍號,注冊初中學籍。市教委對其延用的全國學籍號進行確認并生成本市初中學段的學籍輔號。學籍輔號由市教委統一編制。
第八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第九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教育部統一制訂的學籍基礎信息表,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ㄒ唬W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ǘW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ㄈ┚C合素質發展報告;
?。ㄋ模w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ㄎ澹┰谛F陂g的獲獎信息;
?。┫硎苜Y助的信息;
?。ㄆ撸┦薪涛幎ǖ钠渌畔⒑筒牧?。
第十條 招收外籍留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內日,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語言民族處備案。
第十一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二條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生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區縣教育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轉學
第十四條 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內。初一第一學期,初三中考報名結束后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在本區縣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十五條 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含藍印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縣教育局登記,區縣教育局負責統籌就近安排學生入學就讀;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轉入,需提供居住證、原戶籍證明、務工證明、?。ㄗ猓┓孔C明,到暫住地區縣教育局登記,由暫住地區縣教育局統籌就近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 初中跨省轉學(含轉出、轉入),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啟動轉接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ㄒ唬W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跨省轉學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
?。ǘ┺D入學校同意接收,由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向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起辦理轉學手續并核辦;
?。ㄈ┺D入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學籍系統向市教委提交轉入申請,并由市教委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ㄋ模┺D出學校及轉出學校學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ㄎ澹┺D入學校獲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并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學生轉學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戶口復印件一式兩份(市教委一份,區縣一份);原外省學籍校開具的轉學證明信;原學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學籍證明信。
第十七條 本市范圍內辦理轉學的流程參照跨省轉學流程辦理。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八條 初中學生休學期間、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十九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轉出學生學籍檔案送達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四章 休學、復學、出國
第二十一條 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30天仍不能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初中學生休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持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假條、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處方、藥費收據等就診中發生的相關材料,經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同意,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憑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初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核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四條 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后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五條 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初中學業。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五章 其他學籍變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學生。初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判刑,期滿后16周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將初中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初中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區縣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讀滿九年,初中學段學生升級采取直升方式進行,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留級。對留級的學生學校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初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七章 畢業
第三十一條 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查成績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初中畢業合格標準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學業考試成績的40%,與平時成績的60%合并計算,總分達到300分;其它學科的考查成績均達到合格(含補考);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D級以上(不含D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初中段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為肄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為結業。
第三十三條 初中畢業證、肄業證、結業證均由區縣和學校頒發。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教育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學籍管理員應當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教育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ㄒ唬┎粸橐呀邮諏W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ǘ┮蕴摷傩畔⒔W籍或學籍檔案的;
?。ㄈ┎患皶r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ㄋ模┙邮諏W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ㄎ澹┎话匆幎閷W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孤痘蚍欠ㄊ褂脤W生學籍信息的;
?。ㄆ撸┻`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中學教育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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