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教委〔2014〕9號
各區、縣教育局,天鐵集團教委:
為進一步推進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國中小學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學籍信息的對接工作。為切實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學決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訂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并將于2014年2月17日新學期開始實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做好部署,抓好落實,確保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順利推進。
2014年2月13日
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建立科學嚴謹、便捷高效的學籍管理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公辦和民辦普通高中學校。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領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的領導下具體執行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市教委負責制訂本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按照教育部確定的技術標準建立學生數據庫,采用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信息網絡系統實施高中學籍管理,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區縣教育局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高中學籍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學校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入學與建籍
第五條 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必須按市教委當年頒布的招生政策規定入學,未參加天津市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的學生,任何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收。
第六條 凡被我市普通高中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需延緩入學的,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為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由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辦理入學手續,或未經批準逾期兩個月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由學校報送區縣教育局備案。
第七條 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后,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由市教委確認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號,注冊高中學籍。市教委對其延用的全國學籍號進行確認并生成本市高中學段的學籍輔號。學籍輔號由市教委統一編制。已注冊學籍的學生,不得空掛學籍,違反者將被取消學籍。
第八條 高一新生注冊入學后,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學籍:
?。ㄒ唬┟懊斕?、弄虛作假的;
?。ǘ┮呀洷黄渌胀ǜ咧袑W?;蚋呒壷械葘W校錄取的;
?。ㄈ┩陞⒓由龑W考試被錄取但未報到的;
?。ㄋ模┢渌`反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政策的。
第九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教育部統一制訂的學籍基礎信息表,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為學生組檔。學生紙質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ㄒ唬W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ǘW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ㄈ┚C合素質發展報告;
?。ㄋ模w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
?。ㄎ澹┰谛F陂g的獲獎信息;
?。┫硎苜Y助信息;
?。ㄆ撸┦薪涛幎ǖ钠渌畔⒑筒牧?。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管理辦法》確定入學和轉學資格,納入本市高中學籍管理。招收外籍留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個工作日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個工作內日,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語言民族處備案。
第十一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并永久保存學生學籍名冊、學生學籍變動登記表及《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匯總表》。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區縣教育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三條 本市范圍內的普通高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內。高一第一學期、高三第二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在本區縣范圍內不辦理轉學。
第十四條 高中跨省轉學(含轉出、轉入),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啟動轉接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ㄒ唬W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跨省轉學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
?。ǘ┺D入學校同意接收,由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向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起辦理轉學手續并核辦;
?。ㄈ┺D入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學籍系統向市教委提交轉入申請,并由市教委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ㄋ模┺D出學校及轉出學校學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ㄎ澹┺D入學校獲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并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證明材料包括:戶口復印件一式兩份(市教委一份,區縣一份);原外省學籍校開具的轉學證明信;原學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學籍證明信。
第十五條 本市范圍內辦理轉學的流程參照跨省轉學流程辦理。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六條 外省市轉入包括常住戶口轉入、藍印戶口轉入、博士后進站子女轉入。外省學生轉入我市應為同年級轉入,轉入后不得空掛學籍,違反者將取消學籍。博士后進站子女轉入還需要提供學生本人暫住證復印件。
高三年級不再辦理天津常住戶口外省學生轉入手續,考生直接到區縣招辦參加天津市高考報名。
第十七條 藍印戶口學生轉入執行市教委《關于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我市建立高中學籍的說明》,取得學籍后不得在本市范圍內再轉學。
第十八條 在境外高中留學,中途轉回本市就讀高中的學生參照常住戶口學生轉入程序辦理。所需材料:戶口復印件一式兩份(市教委一份,區縣一份);境外高中學校學籍注冊部門開具的成績單,并有學校校長簽字及學校公章;成績單的中文版,加蓋翻譯機構的公章;接收學??砂磳W生實際學業水平,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
此款不適用擁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中途出國留學再返回的學生。
第十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藝體類高中學生、普通高中藝體班學生不得轉入到普通高中學校。
第二十條 在普通高中學校的學生自愿轉入到中職類學校的,轉出校要報送到區縣教育局備案,由各區縣統一上報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轉出學生學籍檔案送達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四章 休復學、出國、退學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30天仍不能到校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持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假條、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處方、藥費收據等就診中發生的相關材料,由學校核準后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審查備案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 患有傳染病或有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學??韶熈钇湫輰W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內憑區縣級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最長兩年。學生本人身體患病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持學校開具的休學證明和區縣級醫療機構康復證明以及家長的書面復學申請,向學校提出復學,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審查備案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辦理出國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和家長申請上交學校,經區縣教育局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生出國兩年之內可以返還,家長將恢復學籍申請上交學校,經區縣教育局報送市教委備案后,方可辦理返還手續。
第三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需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審查備案后,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局批準后,按自動退學處理,并由學校除名,同時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ㄒ唬┰谝粚W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ǘ┬輰W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 高一年級第一學期、高三年級第二學期不辦理休復學、出國、退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復學、出國、退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或申請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五章 升留級與畢業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獲得本學年規定學分,綜合素質評價達到D級以上(不含D級)方可升級。
第三十六條 未修滿規定學分,無法繼續跟班學習的普通高中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區縣教育局同意后報市教委核準后方可留級。比例不得超過2%。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達到以下標準者,準予畢業。
普通高中學生須在每學年、每個學習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三年內獲得必修學分116分(包括綜合實踐活動23學分);選修學分達28分以上,其中選修Ⅱ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不低于144學分,并在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均達到D級以上(不含D級)。達到畢業標準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市教委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中途退學的,為肄業生(被開除學籍者除外)。由學校發給高中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其結業證書。高中結業的學生不得留級重讀。
第四十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畢業證書損壞也不換發。需要學歷證明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后報區縣教育局核準,再由區縣教育局報市教委開具學歷證明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教育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學籍管理員應當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各區縣教育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ㄒ唬┎粸橐呀邮諏W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ǘ┮蕴摷傩畔⒔W籍或學籍檔案的;
?。ㄈ┎患皶r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ㄋ模┙邮諏W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ㄎ澹┎话匆幎閷W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孤痘蚍欠ㄊ褂脤W生學籍信息的;
?。ㄆ撸┻`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執行之日起,2008年1月印發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中學教育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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