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廳〔20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多年來,普通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從全國統考中招收部分定向就業生,對支持國家部分重點建設項目和艱苦地區、行業的人才需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和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深化,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管理工作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可招收定向就業生的高校范圍和數量。有關部門(單位)所屬高等學校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我部備案后,方可面向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招收定向就業生,招生人數不超過本校年度招生計劃總規模的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自2005年起一般不再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對口支援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省、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如確因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需要,擬招收少量定向就業生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我部核準后,方可編列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招生人數不超過本校年度招生計劃總規模的1%。
二、生源范圍。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高等學校應面向生源所在全?。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不得指定行業、單位或局部地區生源范圍招生。
三、定向就業招生協議。高等學校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之前,應按我部有關規定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用人需求協議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我部備案。
考生自愿填報有關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志愿并按有關政策一旦被錄取為定向生,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等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等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宣傳工作。高等學校應加強對定向就業招生的宣傳工作,要做到詳細、明確,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定向就業協議簽訂等有關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五、錄取要求。錄取時,各有關省級招辦對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須安排在非定向就業招生同一批次、同時向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若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等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如生源仍不充足,應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執行。
六、嚴肅紀律,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參與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高等學校,將追究有關校領導的責任,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定向就業招生學校資格,并予以通報;對違規工作人員,將予以行政處分;對通過弄虛作假、降低要求或其他違反規定錄取的考生,一經發現,將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務
京ICP備10028400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202007625號 網站標識碼: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