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綜〔200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啟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和《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
依法報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機構,須填寫《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或者《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
依法報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或者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項目,須填寫《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或者《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
教育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 |
1.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doc |
2. |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doc |
3. | 內地與港澳臺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doc |
4. | 內地與港澳臺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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