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關于印發《學校(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3-02-2011-0047-1 | 生成日期: | 2011-07-12 | 發文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文字號: | 教發〔2011〕6號 | 信息類別: | 發展規劃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學校(機構)代碼管理辦法》?,F將《管理辦法》印發,并就相關事宜發布通知。 |
教發〔20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規范管理全國學校(機構)代碼,提高教育統計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學校(機構)代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F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執行《管理辦法》的重要意義?!豆芾磙k法》是對學校(機構)統一編制、及時更新、動態維護學校(機構)代碼的管理制度,對于統一規范學校(機構)代碼并及時更新、維護,提升教育統計管理標準化、規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島,實現教育統計數據快速交換和共享,提高教育數據利用效率和效益,構建國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業務機構要互相配合,依據《管理辦法》相應工作流程,處理好學校審批工作與學校(機構)代碼管理工作的銜接。教育行政部門內負責學校審批工作的機構在處理學校(機構)的設立、合并、變更和終止等有關業務時,須及時向負責學校(機構)代碼管理工作的機構告知相關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須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提出具體實施辦法,認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機構)做好統一代碼申請、登記和更新維護工作。
附件:學校(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學校(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反映學校(機構)代碼的增減變動情況,規范學校(機構)代碼的賦予、更新與維護、使用與管理,明確職責與分工,保證學校(機構)代碼信息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機構)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準設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三條 學校(機構)代碼由“學校(機構)標識碼”和“學校(機構)屬性碼”兩部分組成。
“學校(機構)標識碼”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國家標準及編碼規則編制,賦予每一個學校(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識別標識碼。
“學校(機構)屬性碼”是對學校(機構)所在地域、城鄉劃分、辦學類型、舉辦者等信息的分類編碼,并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管理需要進行拓展和調整。
第四條 學校(機構)代碼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動態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則,由教育部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統計用區劃代碼》和《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等國家標準,統一制定學校(機構)代碼編制規則和學校(機構)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代碼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組織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學校(機構)代碼的編碼、更新、應用等工作。
第五條 學校(機構)代碼隨相關國家標準的重新修訂而更新。
第二章 新設置學校(機構)代碼賦予
第六條 新設置的高等學校(機構),由教育部統一賦予學校(機構)標識碼。新設置的高等學校(機構)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填寫紙質《新設置學校(機構)代碼申請表》(可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下載打印,下同),加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上報教育部核準,由代碼管理信息系統生成學校(機構)代碼。
第七條 新設置的幼兒園、普通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由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填寫紙質《新設置學校(機構)代碼申請表》,加蓋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加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上報教育部核準,由代碼管理信息系統生成學校(機構)代碼。
第三章 更新與維護
第八條 學校(機構)有撤銷、合并、升格等變動情況時,須對其學校(機構)代碼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學校(機構)被撤銷的,其代碼停止使用,但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碼不得再賦予其他的學校(機構)使用,以確保代碼的唯一性。
有其他學校(機構)并入,學校辦學層次、類別均未發生變化的,其學校(機構)標識碼不變,學校(機構)屬性碼按實際情況變更。
因學校(機構)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學校辦學層次、類別發生變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碼,按新設置學校(機構)代碼賦予辦法處理。
學校(機構)被合并的,其代碼按被撤銷學校(機構)的代碼處理辦法處理。
恢復辦學的,重新啟用原學校(機構)標識碼,學校(機構)屬性碼按實際情況變更。
學校(機構)僅改變名稱的,沿用原代碼,但需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學校(機構)名稱變動信息。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在地高等學校(機構)代碼的更新和維護,負責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高等學校(機構)的相關變動信息,填寫紙質《學校(機構)代碼變動申請表》,加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上報教育部核準后生效。
第十條 幼兒園、普通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代碼的更新和維護工作,由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填寫紙質《學校(機構)代碼變動申請表》,加蓋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加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上報教育部核準后生效。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項教育統計調查必須使用學校(機構)代碼庫作為調查對象樣本庫,尚未賦代碼的學校(機構)不得列入統計的調查范圍。
第十二條 各地應在每年8月15日前,確定納入當年統計范圍的學校(機構)代碼庫,未及時更新代碼的,其更新信息不納入本年度統計內容。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機構)代碼信息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代碼信息庫管理制度,本部門內其他機構提出使用代碼信息庫資料的,需報本機構負責人同意,并經登記后提供。
其他部門提出使用學校(機構)代碼信息庫資料的,應當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學校(機構)代碼信息庫中的非涉密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按國家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校(機構)代碼不得作為學校(機構)排名的依據。
第五章 職責與分工
第十六條 教育部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學校(機構)代碼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制定并實施學校(機構)代碼信息建設總體規劃;
負責制定學校(機構)代碼信息建設的統一分類標準;
負責代碼管理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日常維護及用戶授權管理;
負責為代碼管理信息系統安全運行提供軟硬件技術支持;
負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的學校(機構)代碼信息審核;
負責對代碼管理信息系統及數據進行常規備份和存儲;
負責學校(機構)代碼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控,定期對省、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機構)代碼信息登記、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定期發布全國學校(機構)代碼信息。
第十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機構)代碼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管理、組織、培訓行政區域內學校(機構)代碼信息維護的具體工作人員;
負責行政區域內代碼管理信息系統用戶授權管理;
負責審核下級上報的學校(機構)代碼信息;
負責具體執行高等學校(機構)代碼的登記、更新維護工作;
對行政區域內學校(機構)代碼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機構)代碼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管理、組織、培訓行政區域內學校(機構)代碼信息維護的具體工作人員;
負責行政區域內代碼管理信息系統用戶授權管理;
負責審核下級上報的學校(機構)代碼信息;
對行政區域內學校(機構)代碼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機構)代碼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與學校(機構)審批、備案部門建立溝通機制;
及時掌握行政區域內學校(機構)的新建、撤銷、合并、恢復、升格等變更的信息,并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安全保密方面的規定,保證學校(機構)代碼信息在存儲、傳輸、審核、匯總和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代碼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及用戶使用日志報告,依據用戶授權目錄對網上各類用戶的行為進行監測,阻止非法用戶進行數據存取,保障代碼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安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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