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擴大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規模的意見 | ||||
信息索引: | 360A09-05-2005-0299-1 | 生成日期: | 2005-05-17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
發文字號: | 教民〔2005〕10號 | 信息類別: | 基礎教育 | ||
內容概述: | 到2007年,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規模擴大到5000人 |
教民〔2005〕10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疆干部與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32號)中關于“擴大內地新疆高中班規模,推行新疆高中班學生與當地學生混合編班”的意見,以及中央領導同志在《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內地新疆高中班擴招問題的調研報告>的通知》(穩定辦函〔2003〕53號)上的批示精神,經國務院同意,從2005年起,在北京、天津、長春、哈爾濱、上海、揚州、鹽城、鎮江、泰州、杭州、寧波、溫州、嘉興、廈門、青島、煙臺、威海、武漢、廣州、珠海、東莞、江門、肇慶、深圳等24個內地城市擴大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規模。年招生規模由2004年的1540人擴大到5000人,擴招3460人,按每教學班40人計算,共擴招87個班;擴招后在校生總規模達到20000人,500個班。
舉辦內地新疆高中班并適當擴大規模,是黨中央、國務院交給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是支援新疆加快培養一大批堅定地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密切聯系群眾,具有強烈革命事業心和業務能力的少數民族干部,確保新疆經濟繁榮、社會穩定、民族團結、邊防鞏固和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重要措施?,F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逐年擴招
(一)擴大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規模。以2004年1540名為基數,分三年擴招,至2007年達到年招生5000名規模(見附件),其中包括面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和漢族農牧民子女。
(二)承擔任務的內地城市要統籌規劃,選擇當地教學條件、教學質量好的省級一類非民族普通高中或符合條件的高校附屬中學舉辦內地新疆高中班,除預科一年外,高中三年實行合?;彀噢k學。
(三)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畢業后,教育部將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人才的需求建議,經選拔將成績達到規定要求的學生繼續分流到內地普通高校學習,并與新疆協作計劃統籌下達。升入高等學校的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完成學業后,全部返回新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就業指導工作,用好這批人才。
二、保證必要的辦學投資和辦學條件
(一)中央將對承擔內地新疆高中班擴招任務的城市給予一次性基建和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補助經費。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一次性擴招基建補助經費2.2億元(按每班約250萬元計),含交通工具經費;財政部分兩年安排一次性擴招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補助經費0.865億元(按每班100萬元計),共3.065億元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擴招任務的實施。不足部分由支援?。ㄊ校┖娃k班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二)內地新疆高中班辦班所需日常經費,包括教職工人頭費、辦公費、辦學條件改善費和學生學習、生活費用(包括伙食費、學雜費、書籍費、裝備費、服裝費、假期活動費、取暖降溫費、公雜費等)及醫療等經費,依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85號)關于“辦班所需的日常經費主要由所在城市政府解決”的原則,由辦班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其中吉林、黑龍江、湖北三省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學生所需的學習、生活及醫療費等,要達到年生均6000元以上;原年生均補貼標準高于6000元的城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和學生的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承擔學生的部分學習、生活費和醫療費補貼。補貼標準另行文下達。
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干部職工子女應適當交納學習、生活及醫療費用;農牧民或城鎮困難職工子女所需費用予以減免。
(三)支援新疆舉辦內地新疆高中班,是內地發達城市人民政府應盡的義務和義不容辭的責任。實施擴大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規模,涉及多方面,并且任務重、時間緊,各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以“特事特辦”的要求高度重視,對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投入、干部教師配備等給予優先考慮,保證近期完成擴招任務,辦好內地新疆高中班。
其它有關辦學事項,要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內地有關城市開辦新疆高中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教民〔2000〕2號)和《教育部關于印發〈內地新疆高中班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教民〔2000〕7號)規定執行;對學生學習生活管理要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內地新疆高中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民〔2000〕8號)規定執行。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任務落實情況報教育部。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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