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 國家民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 ||||
信息索引: | 360A09-05-2005-0262-1 | 生成日期: | 2005-05-11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 國家民委 |
發文字號: | 教民〔2005〕4號 | 信息類別: | 基礎教育 | ||
內容概述: | 對全國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校管理工作的要求 |
教民〔20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民(宗)委(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民(宗)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民宗委:
大力興辦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是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落實第五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搞好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工作的重要舉措。做好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是關系寄宿制中小學生存和發展及提高教育質量的大事,是為民族地區培養合格勞動者和各類人才,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為推進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做好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1.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民族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改善和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管理,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規范化和現代化,發揮教育在民族地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作用。
2.建立健全合理、規范、科學的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制度,確保學校各項工作有序、有效地開展,保證民族地區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目標的實現和基礎教育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門對進一步做好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的職責
3.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建設,由地方政府負責,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對寄宿制中小學的管理具體負責,民族工作部門配合教育部門對寄宿制中小學的規劃、布局、招生和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政策性建議,督促檢查國家的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協調和協助解決寄宿制中小學辦學中的困難包括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問題。
4.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統籌發展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的責任制,加大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投入的監管力度。加大寄宿制中小學危房改造專項資金投入,建立消除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危房的工作機制、預警機制,加強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的督導檢查,組織開展督導評估工作。
5.民族地區地(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在地(州、市)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所轄縣(市)寄宿制中小學建設的管理工作,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加大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投入,組織實施當地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規劃、教學、助學活動和督導評估工作。
6.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1)統籌規劃本地區義務教育的發展,綜合當地基礎教育的整體情況,因地制宜地逐步調整寄宿制中小學的布局,整合優化教育資源,保證邊遠民族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并對在校學生做好控輟保學工作。
(2)按照統一規劃,結合民族地區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做好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新建校舍的基建規劃、管理和監理工作,確?;ㄙ|量;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鑒定、動態預警工作制度,建立危房改造的良性機制和危房改造的經費保障機制。增加投入,合理安排使用并管好上級對寄宿制中小學的專項資金和轉移支付資金。足額撥付教職工工資和學校公用經費,籌集資金幫助貧困家庭學生解決書本費、雜費和生活費。
(3)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寄宿制中小學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合理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生活指導、管理教師、保安、炊事員等要設立專門崗位,核定必須的編制。做好寄宿制中小學校長和教職工的選拔、聘任、交流、培訓和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寄宿制中小學校長和領導班子的考核。
(4)加強學校綜合治理工作。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維護好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協助治理校園周邊環境。
三、規范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布局結構
7.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分全寄宿和半寄宿兩種。全寄宿制中小學學生食宿全部在學校,生源覆蓋面廣,應主要建在縣城或鄉鎮以上地方;半寄宿制中小學學生不完全在學校食宿,招生范圍相對集中,學校一般應設在鄉或村所在地,一部分學生集中食宿。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布局規劃,由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人口密度、居住分布、生產生活、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安排。對于道路偏遠、交通不便,居住相對分散,不具備建立寄宿制中小學的地區,必須保留必要的教學點,避免因學校布局調整造成適齡的少數民族學生失學。
8.本著規模和效益協調發展的原則合理設置寄宿制中小學教學班。同時,大力提倡多民族走讀生與寄宿生合校合班或合校分班。
9.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民族地區興辦寄宿制中小學或投資參與寄宿制中小學建設與管理。
四、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教育教學管理
10.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有關規定,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一般實行“六三”學制(六年制小學、三年制初中,特殊地區的特殊情況除外),有條件的寄宿制中小學可實行九年一貫制。
11.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招生以農村、牧區、邊遠山區的少數民族學生為主要生源對象,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小學就近入學,初中相對集中的原則研究制定具體招生辦法。
12.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執行國家的課程方案,并按照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課程指導計劃開展教學工作,高寒山區、牧區可根據當地氣候等客觀條件,適當調整教學時節;學校授課時數和節假日,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確定,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校不得隨意更改授課時數,不得隨意停課或放假。根據少數民族學生文化基礎較差的實際,可利用周末和假日適當增加輔導課時間。要加強寄宿制學生早、晚自習時間的管理和指導,提高效率。
13.認真做好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教育中少數民族語文和漢語文(以下簡稱“雙語”)授課工作。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要把“雙語”教學作為學校的特色重點抓好抓實,提高學生漢語的運用能力,有條件的學??蓮男W高年級起增設外語課。地(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保障寄宿制中小學“雙語”師資的配備和教材供給。
14.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切實改進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德育工作。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要按照上級教育和民族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認真抓好對師生的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強我國各民族團結、奮發向上的光榮傳統和優秀文化傳統的教育,進一步增強“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互相離不開”的“三個離不開”觀念,牢固樹立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識。
15.嚴格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堅持宗教與國民教育相分離的原則。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要在信教師生中大力宣傳科教興國戰略,要加強對各民族師生進行唯物主義和無神論的教育,引導各民族師生弘揚科學精神,樹立科學世界觀,增強自覺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侵蝕的能力。
16.大力發展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信息技術教育、多媒體教育、網絡遠程教育等,促進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跨越式發展。地方各級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門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信息網絡和電化教學遠程教育的發展,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組織實施的“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積極推進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教育設施現代化進程,實現優質教育資源共享,提高教育質量。
17.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要充分利用學生食宿在校的有利條件,積極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綜合實踐活動,增強學生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培養學生創新精神;積極推進農科教相結合的機制,統籌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協調發展。
18.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教學計劃的實施進行指導并適時進行評估。學校領導班子對學校教師教學計劃的實施、教案的編寫以及備、講、輔、批、改等教學環節進行指導和評估。
五、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日常生活管理
19.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安全、衛生工作的領導,逐級建立健全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制,確保師生安全。
20.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要建立健全教學、紀律、安全、衛生、后勤保障等管理辦法,確保寄宿制中小學在管理上有章可循。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責任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門衛、巡邏制度等,切實消除各類事故隱患;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師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安全防范意識,加強法律常識普及教育,堅決抵制黃、賭、毒對校園的侵蝕;要按照《食品衛生法》,做好食品衛生工作,要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為廣大師生提供合理膳食。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確保各項管理辦法落到實處。
六、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
21.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校長要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名、考察或參與考察,按干部管理權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學校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拔任用并歸口管理。校長是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教學與管理第一責任人,領導、管理和組織學校的各項工作。
22.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的有關規定,適當增加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附加編制,保證學校正常運轉。
23.嚴格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積極推進競爭上崗和全員聘用制,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較高的教師隊伍。
24.強化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教職員工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教育,加強師資培訓和教學研究,適時進行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切實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堅決清退不合格教師。
25.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綜合本地區教育資源,抽調優秀校長和教師到相對薄弱的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工作,采取校長、教師校際輪換以及學校聯辦,名校帶薄弱寄宿制中小學等多種形式,使好的教學和管理經驗迅速在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中推廣。鼓勵和支持發達地區和城鎮教師到邊遠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任教或支教。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教師培訓,促進教師師德水平和業務素質顯著提高。
七、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經費管理
26.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以公辦為主,各地根據自身情況,公辦寄宿制中小學的學生可以享受助學金,貧困家庭學生還可享受相應的補助或減免雜費、書本費等。按照“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中小學建設工程”方案,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建設經費由中央財政支持,地方各級財政對教職工工資、學校公用經費、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負責,地方各級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門要配合并監督落實好相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27.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要加強經費的預算管理,量入為出,切實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按照國家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管好學校的各項經費。
28.地方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門要監督和檢查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對貧困學生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使用情況;要指導和幫助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廣泛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加強對寄宿制中小學農場、牧場、林場、果園等的管理,因地制宜地為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提供條件,幫助改善師生生活。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勤工儉學,要爭取地方政府從政策上給予扶持和照顧,協助解決生產基地和必要的資金扶持。
八、關于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的評估
29.教育部、國家民委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建立評估制度,定期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進行評估檢查,對評估不合格學校進行通報批評。
30.建立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年報制度。各有關省級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的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于每年度末報教育部和國家民委。
31.地方各級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門要制定相應的獎懲細則,加大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的獎罰力度,確保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健康有序地開展好各項工作。對不重視學校安全、衛生等日常管理工作,不對學生進行安全、衛生知識教育,且管理不善,沒有制定相應措施的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要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學校財產損失和師生傷亡的部門和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進行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2.上級教育行政和民族工作部門對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教師的評優、晉級、工資待遇等方面給予傾斜。并根據民族地區寄宿制中小學管理工作的成效對相應管理人員進行獎罰。
教 育 部 國家民委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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