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培計劃教師培訓機構遴選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 ||||
信息索引: | 360A10-05-2010-0269-1 | 生成日期: | 2010-07-16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教師廳函〔2010〕14號 | 信息類別: | 基礎教育 | ||
內容概述: | 為規范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管理,保證培訓質量,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教育部就做好“國培計劃”教師培訓機構遴選工作印發工作通知。 | ||||
有 效 性: | 依據《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國家語委關于 宣布失效一批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6〕12號 )失效。 |
教師廳函〔20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規范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以下簡稱“國培計劃”)管理,保證培訓質量,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教師〔2010〕4號)要求,現就做好“國培計劃”教師培訓機構遴選工作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采取招投標方式,遴選具備條件的高校、具有資質的公辦和民辦教師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教師培訓機構的遴選要遵循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科學有效原則?!皣嘤媱潯薄形鞑哭r村骨干教師培訓項目應優先遴選部屬或省屬院校,同時須包括省域外具備條件的高校。
二、遴選條件
?。ㄒ唬┏袚皣嘤媱潯奔忻媸谂嘤栱椖康慕處熍嘤枡C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承擔國家級教師培訓,或3年以上省級中小學教師培訓項目經驗,培訓效果良好,社會信譽度高的高等師范院校和綜合性大學。
2.根據項目要求組建高水平培訓專家團隊,其中,中小學教育教學一線的優秀骨干教師不低于40%。專家須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學科首席專家要具有較深的學術造詣,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3.培訓方案符合項目要求,針對性強、科學可行、內容新穎、模式和方法有所創新。
4.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教師培訓項目,充分調動整合各方優質資源,提供項目實施所需的良好教學和后勤保障條件。
5.與中小學聯系密切,具備符合項目要求的中小學觀摩實踐基地,能夠有效滿足教師進行教學觀摩和實踐的需求。
6.設有遠程培訓服務網絡平臺,集中研修后能夠通過網絡交流、課題研究等方式對學員進行跟蹤指導。
7.培訓項目需要的其他條件。
?。ǘ┏袚皣嘤媱潯边h程教師培訓項目的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工信部備案ICP、公用網絡IP地址和域名的事業法人下屬遠程教育培訓機構,或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法人遠程教育培訓機構。
2.具有承擔國家級或3年以上省級教師遠程培訓項目經驗,培訓成績突出,社會聲譽良好。
3.具備良好的網絡培訓支持條件,服務器、帶寬、并發承受能力、多網連通性、視頻點播、瀏覽速度等方面能夠滿足1萬人以上規模的遠程培訓需要。培訓平臺具有不少于200Mbps/S的獨立帶寬,頁面打開平均速度小于5秒,視頻瀏覽速度≥220kbps。
4.網絡培訓平臺的功能完善,界面友好,數據處理能力強,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支持并發在線用戶數≥10000。
5.具有較為系統的高質量培訓課程資源,能組織專家根據項目需要開發高質量的遠程教育課程資源,視頻課程和文本課程能夠滿足遠程培訓的需要。
6.具有一支相對穩定、經驗豐富、專兼結合、結構合理、熟悉中小學實際的課程開發、培訓教學和輔導教師團隊。
7.具有專職的培訓管理團隊和技術服務人員,培訓流程標準規范,管理制度科學健全。
8.培訓項目需要的其他條件。
三、遴選程序
?。ㄒ唬┙逃控撠煛皣嘤媱潯薄行W教師示范性培訓項目教師培訓機構的遴選;中西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干教師培訓項目教師培訓機構的遴選,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皣嘤媱潯表椖空型稑斯ぷ鞅仨殗栏褡裱靶畔l布”、“投標”、“評標”和“定標”四個階段。
?。ǘ皣嘤媱潯薄行W教師示范性培訓項目教師培訓機構的遴選遵循如下程序:
1.教育部發布招投標文件;
2.符合遴選條件的教師培訓機構提交投標材料;
3.教育部組織專家對投標材料進行初審,產生入圍名單;
4.教育部召開答辯評審會,組織專家對初審入圍的教師培訓機構進行評審;
5.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項目任務承擔機構,公布名單。
?。ㄈ皣嘤媱潯薄形鞑哭r村骨干教師培訓項目教師培訓機構的遴選遵循如下程序:
1.中西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招標文件;
2.符合遴選條件的教師培訓機構提交投標材料;
3.中西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投標材料進行初審,產生入圍名單;
4.中西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召開答辯評審會,組織專家對初審入圍的教師培訓機構進行評審;
5.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項目任務承擔機構,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后,公布名單。
師范教育司聯系人:王炳明、唐京偉;電話:010-66097842、66096546。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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