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5-07-2003-0413-1 | 生成日期: | 2003-02-27 | 發文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文字號: | 教學廳〔2003〕2號 | 信息類別: | 高等教育 | ||
內容概述: | 為了進一步深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制度改革,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自主權,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決定2003年在部分高等學校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 |
教學廳〔20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試點高等學校:
為了進一步深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制度改革,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自主權,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3〕1號)要求,我部決定2003年在部分高等學校(名單見附件)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F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要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體現教育創新、素質教育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試點學校和有關?。ㄗ灾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要根據創新人才選拔和專業培養需要,積極探索以統一考試錄取為主、與多元化考試評價和多樣化選拔錄取相結合,學校自主選拔錄取、自我約束,政府宏觀指導、服務,社會有效監督的選拔優秀創新人才的新機制。
二、招生計劃
自主選拔錄取招生人數控制在試點學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以內,并作為“預留計劃”的一部分在招生來源計劃之外由試點學校及有關省級招辦單獨公布,并報我部備案。
三、招生程序
1.試點學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自主選拔錄取方案,并納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2.符合試點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條件的應屆高中畢業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中學推薦,由中學向試點學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體美發展情況以及獲獎、特長等證明及寫實性材料。
3.試點學校組織專家組,按照自主確定并經公示的標準和考核辦法,對推薦的考生材料進行審查,并在進行面試等相關測評、考核后,提出候選人,試點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入選考生名單。
4.考核通過的入選考生名單須及時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學、試點學校網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指定的信息發布平臺或新聞媒體上公布。
5.入選考生均須參加全國統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確定的與試點學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省級招辦應向考生選報的試點學校投檔。試點學校對先期考核通過并且符合統考成績要求的考生,進行綜合評價、自主選拔錄取。
6.試點學校錄取工作結束后,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將試點學校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通過本省級招辦信息平臺和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試點學校須及時將自主選拔錄取的已錄考生名單在本校網站上公布。
7.試點學校的藝術特長生、體育特長生招生,應納入本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方案,并按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是深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省級招辦、中學和參加試點的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必須加強管理和監督,做到標準剛性化,程序規范化,招生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
各試點學校由主管校領導、學科專家、紀檢監察部門、招生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應按照“嚴格程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原則,認真把好招生過程的每一關。要增強主體意識,以有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個性特長的充分發揮、有利于高素質創新人才的培養為目標,積極探索、研究,并在實踐中不斷規范、完善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
附件:2003年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高等學校名單
教育部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3年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高等學校名單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清華大學 北京師范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復旦大學
同濟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華東師范大學
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
河海大學 中國藥科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 浙江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中山大學 重慶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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